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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取消和更改有关行政许可的通知
日期:2017-10-09 访问次数: 字号:[ ]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7〕7号)和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精神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的修订情况,现就取消和更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根据国发〔2017〕7号决定,取消“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资格审核”行政许可事项。取消审批后,省林业厅将按照《甘肃省造林质量管理办法》和《甘肃省造林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》,采取专项检查、随机抽查等方式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的修订情况,取消“林木种子检验员证核发”行政许可事项。取消审批后,省林业厅将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,健全完善相关制度,采取专项检查、随机抽查等方式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
三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的修订情况,经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,将“猎捕、驯养繁殖、出售、收购、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更改为“猎捕、人工繁育、出售、收购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”。其中2个子项名称分别由“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”更改为“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”,“出售、收购、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”更改为“出售、收购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”。同时,按照《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<野生动物保护法>的通知》(林护发〔2016〕181号)规定,以上行政许可事项不包括大熊猫、朱鹮、虎、豹类、象类、金丝猴类、长臂猿类、犀牛类、猩猩类、鸨类十种(类)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、购买、利用上述十种(类)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以及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天然麝香、赛加羚羊角、穿山甲片的行政许可。

 

   市生态局窗口

  2017年10月9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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